(一)企业劳动年审(含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1、依据: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②广东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 [1996]4号。③《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④《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
2、程序和时限
企业单位每年 1—4月办理劳动年审,年审时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人员名册。②年审前一个月工资签领表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⑤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复印件。⑥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⑦填写好《劳动年审手册》。年审机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复。
3、收费: 劳动年审证照费 50元(粤价函[1999]159号),我区按优惠50%收取。
4、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劳动法制监察股。罗织妍。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③《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粤府[1995]19号,1995.3.27)。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2、程序和时限:
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调解为主,向本企业或当地劳动站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书面提出申请调解或直接以书面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 60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书应提供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仲裁办事机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受理后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逾期不执行又不起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争议仲裁费: 案件受理费 :3人以下的20元;4-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50元。案件处理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按实际开支收取。一般案件处理费应预交500元,结案后按实际开支结算。
4、 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叶盛、陈祖勇。
(三)劳动合同鉴证
1、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 [1995]22号)。③《劳动合同鉴定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力字[1992]54号)。
2、程序和时限
企业招用工 30天后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经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有效才能使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提供以下资料:①劳动合同书(每人一式两份)。②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人员名册及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鉴证经办机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办理。100人以内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劳动合同鉴证收费: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应缴纳鉴证费, 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4、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劳动法制监察股、劳动工资股。陈祖勇、罗织妍。
(四)职工退休
1、正常退休
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104号。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关于做好干部、工人离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劳薪[1996]20号)
办事程序:
写出书面退休申请书,领取《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按表内要求填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退休的,填写《职工退休证》。
提供材料: ①带备退休申请书及《职工退休审批表》;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个人档案(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特别是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招工登记审批表等主件)。
审批时限: 该项工作一般在 3个工作日审批。
2、提前退休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8]10号)、《广东省政府劳动厅、社保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及《肇庆市劳动局、肇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粤劳薪[1999]114号文的通知》(肇劳薪[1999]050号)。
办事程序:
写出书面提前退休申请书,领取《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经局领导签署批准后,由呈批单位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提供材料: ①带备提前退休申请书及《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个人档案(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特别是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招工登记审批表等主件;④提前退休的现由依据(如特殊工种退休必须要有特殊工种的证明材料;如因病提前退休必须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状况等)。
审核时限: 此项工作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劳动工资股,罗织妍。
(六)吸收合同制工人
1、依据: 粤劳薪 [1993]87号文,粤劳薪[1994]60号文。
2、程序: 用人单位同意吸收为合同制工人的报主管部门同意(行政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须经区编委同意),持被吸收人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证及吸收表到我局办理吸收手续,经审核合符条件的,在 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劳动工资股,罗织妍。
(七)企业劳动工资
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粤劳薪 [1994]58号)、粤劳薪[1993]87号、粤劳薪[1994]60号文。
办事程序: 国有企业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凭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或财政部门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审核合符规定的,按每次 30%的指标安排企业职工调升工资级别或工资额。50人以下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50人以上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劳动工资股,罗织妍。
(七)职业技能培训考核
1、依据: 《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工人考核安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技能鉴定的对象:
①经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培训需认定技术水平者;
②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认定职业资格的鉴定;
③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技术等级的鉴定;
④从事技术性工种的个体从业人员需认定的技术水平者;
⑤社会待业人员经就业前培训后技术水平的鉴定;
⑥自学人员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
⑦其他需要认定职业技能任职资格的人员。
3、持证上岗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目录的规定,90个技术工种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4、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发证收费问题两个复函的通知》(粤劳技[1998]153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
5、经办机构及负责人: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唐树波。
(九)申报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1、依据和条件
依据为《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226号)
申办条件
①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③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④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的理论教学和学习操作场所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其租赁期不得少于 3年;
⑤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必须在 10万元经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力独立核算;
⑥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和卫生条件;
⑦申办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符合《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 [1997]351号)
2、程序和时限
①受理。申办者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填好后连同有关资料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
②审核。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③批准。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规定和专家审核意见,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
④发证。对批准设立的机构发给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许可证》正、副本。
⑤登记。取得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应到民政部门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经办机构和负责人 :培训就业股,唐树波。
(九)申请办理失业证
1、依据: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需提供的资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③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
④填写好《失业人员登记卡》及近期免冠 1寸相片3张。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程序与时限:
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后 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4、经办机构和负责人: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唐树波。
(十)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 <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12号)
2、需提供的材料: ( 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需提供《下岗职工证》;已出中心或未进中心且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下岗及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及社会保险手册等证明;( 3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社会保险手册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4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3、程序与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 3 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区劳动保障局应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并签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 3 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4 、《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
5 、经办机构和负责人: 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唐树波。
(十一)职业介绍管理
1、依据: 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9号《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和需提交的资料:
( 1)设立的条件
①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④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⑤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2)需提交的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组织章程
③资金信用证明
④办公场所证明
⑤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⑥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人员资格证。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
①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
②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
③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
④安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见面洽谈,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除以上服务外,还可以开展以下服务:
①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能力、择业方向的测试;
②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档案挂靠,代办社会保险、用工手续、劳动鉴证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③组织地区劳动力交流活动。
4、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①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交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②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广告、信息(含互联网信息)和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应当提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和举办。
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没有办理年审手续的许可证和资格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
5、收费标准: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所列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收取。
6、经办机构及负责人 :区劳动力市场,唐树波。
(十二)社会保险申报
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59 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粤府 [1993]83 号《广东省职业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 [2001]1 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 、对象: 凡在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年龄界限:男:年满 16 周岁,未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未满 50 周岁。
3 、社会保险险种: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4 、申报手续程序:
①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具备以上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手续。
③ 、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1 )参保人员花名册,必须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实领工资总额、身份证号码。
( 2 )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时,应填写缴费所属期、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除外)填报单位加盖公章、本月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应缴费工资总额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相同、应缴费额、地址、联系电话、填报人及填报日期。
( 3 )缴费单位或个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随到随办,对申报人数较多的 , 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5 、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养老与失业保险股 , 邵月清。
(十三)社会保险费缴纳
1 、依据: 粤府 [2001]1 号文《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 、时间: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申报缴纳。
3 、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①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 含所参加的险种 ) 。
②缴费指数 : 缴费单位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超过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计征社会保险费。
③缴费率:按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
养老保险:单位: 20 ,个人: 8% ;
工伤保险:分别为 0.5% 、 1% 、 1.5%( 按行业 ) ;
失业保险:单位 2% ,个人: 1% (农村户籍、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 0.4% (按缴费单位平均工资)
④审核和缴费:
缴费单位于每月 3 日前,按照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项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填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
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 10 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地税机关于次月 5 日前,将当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汇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建帐。
⑤登记过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和个人帐户信息的记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审核。审核内容是上一个保险年度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登记情况。
缴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缴费职工缴费基数的 11% 记入职工个人缴费栏,单位缴费比例减去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记入单位缴费栏。
审核时间为每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30 日,缴费单位按规定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后送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与失业保险股进行审核确认,经确认后交回缴费单位向缴费职工公布当年缴费情况。
⑥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养老与失业保险股:邵月清。
(十四)延期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
2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流程图 :

3 、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单位申报年检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11 月 30 日。当年设立登记的单位,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4 、经办机构和负责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业务大厅 , 姚炎彬、张玉莲。
(十六)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程序和标准。
1 、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条件
养老保险:
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 1 )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 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 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国发 [2005]38 号文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待遇条件
参加市直工伤保险并依时缴费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 4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 5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生育保险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1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2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失业保险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1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失业;
( 2 )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 3 )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失业证》年审;
( 4 )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2 、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程序
养老保险
( 1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带备职工个人档案及身份证到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 2 )单位或被保险人持劳动部门审批退休的资料,职工个人档案(或户口簿)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办理时间:每月 16 日到 30 日。
( 3 )从批准执行之月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
工伤保险
申报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 24 小时通知区劳动保障局和区社保局,并在 30 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三)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区社保局核准后方可前往。
(四)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市社保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六)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区社保局按规定核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申领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1 、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区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肇庆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 2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 3 )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簿;
( 4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村料、户口簿、照片;
( 5 )疾病诊断鉴定书(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
( 6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 7 )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复印件;
( 8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仅限于交通事故)。
2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或被鉴定为 1-10 级,单位应在收到伤残鉴定结论后 30 日内,向区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肇庆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
( 2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 3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 4 )发生工伤前 3 个月的考勤表;
( 5 )疾病诊断鉴定书(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
( 6 )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 7 )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复印件;( 8 )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仅限于转诊);
( 9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仅限于交通事故)。
( 10 )经公证的《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至残 1-4 级,经本人书面申请且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外省户籍职工)
3 、职工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向区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 1 )《肇庆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 2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 3 )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名的《放弃评残申请书》
( 4 )发生工伤前 3 个月的考勤表;
( 5 )疾病诊断鉴定书(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
( 6 )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 7 )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复印件;
( 8 )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仅限于转诊);
( 9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仅限于交通事故)。
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单位应在下落不明后的第三个月内,向区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肇庆市职工伤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 2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 3 )由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
( 4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村料、户口簿、照片;
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 ( 《死亡宣告书》 ) ,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职工,单位应在 30 日内向区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待遇。
5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待遇支付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四)规定的其他资料。
6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社保局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方可受理。
7 、因故没有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原因。
失业保险
( 1 )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 30 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 2 )在办理失业登记后 30 日内,凭《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每月 16 日至 30 日,在资料齐全,缴清社保费,在 5 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手续。
生育保险
产妇所在单位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费,须填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表一式三份,并附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计划生育部门发给产妇的《计划生育准生证》;
( 2 )产妇本人身份证;
( 3 )婴儿出生证(难产需有医院开具证明)。
经社会保险局核准后按时向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即到即办。
3 、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养老保险
《 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 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 [1997]26 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 [2005]38 号文实施后退休人员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另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还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和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与社会保险机构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
待遇审核
1 、区社保局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 、职工经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市社保局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
3 、医疗(康复)费用的核定,必须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
4 、待遇申请人对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金额、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社保局医保科工作人员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
5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待遇的发放
1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后,区社保局将在受理次月 15 日前将工伤待遇款划拨至代发机构。领取人凭银行存折或汇款通知单领取。
2 、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 7 月调整。调整时,区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整核定,打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单》。
3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逾期不办理者,将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4 、领取抚恤金人员的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生育保险
已婚妇女生育后,由社会保险部门一次性划拨妇女生育保险费,顺产 1800 元,难产或双胞胎 3300 元。
失业保险
( 1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1 至 4 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 1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 年以上的,超过 4 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 1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 2 )按被保险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医疗保险费按 10% ,逐月发放。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再发放医疗补助费。
经办机构和负责人 : 社会保险业务大厅 , 姚炎彬、张玉莲、邵月清、张小芸。
( 十七 ) 基本医疗保险
1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 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粤府 [1999]31 号)、区政府《肇庆市鼎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肇鼎府 [2001]14 号)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 、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应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 1 )到区社保局医保股办理医保申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号码、银行帐号等;
( 2 )按规定报送《参保人员名册》,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人员分类、参保日期、缴费工资、跨统筹地区流动情况等内容;
( 3 )办理肇庆市鼎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3 、征缴基数和征缴率
征缴基数为个人工资总额,最低限额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 60% ,最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300% ,缴费率:单位 6.3% ,个人 2% 。
4 、享受待遇
( 1 )个人帐户的额度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5% 用于划入个人帐户,依据不同年龄段的具体划入标准:在职参保人员(含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45 岁以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0.6% ; 45 岁以上,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退休人员按社保局当月所发养老金的 4.5% 划入。个人缴纳的 2%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其个人门诊医疗费,也可以用于支付属于其个人自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节余滚存使用。
( 2 )住院的待遇标准
在职工职工(含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参保的自由职业者)的待遇标准:
现行起付标准:三级医院 980 元,二级医院 650 元,一级医院 400 元,共付段:起付标准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统筹基金支付 80% ,个人自付 20% ;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85% ,个人自付 15% ; 15000 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90% ,个人自付 10% 。
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
现行起付标准:三级医院 784 元,二级医院 520 元,一级医院 320 元,共付段:起付标准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统筹基金支付 84% ,个人自付 16% ;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88% ,个人自付 12% ; 15000 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92% ,个人自付 8% 。
( 3)特殊诊疗项目门诊治疗的待遇标准
特殊门诊治疗项目包括肿瘤化疗、放射治疗和尿毒症透析治疗;经批准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以一个疗程为结算单位,年度内第一个疗程起付标准为所住医院住院的 60%,以后每个疗程起付标准在上一个疗程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30%(但最低为所住医院住院的10%),共付段各段自付比例与住院相同。
( 4)糖尿病和高血压病门诊治疗的待遇标准
患有以上两个病种或其一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看门诊,符合市公布的药品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 70%比例支付且每病种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个社保年度享受统筹基金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3万元(现行)
( 6 )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保年度内累计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 3800元以上部门按60%给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超出每个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0% ,个人自付 10%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个社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25 万元。
经办机构和负责人:医疗保险股,谢朝晖、李辅仁、张小芸。
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请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肇鼎府 [2002]13 、 14 号)
(十九)变更、终止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跨省(区)调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本省内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时间:即到即办。
1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入基金帐户及地址、电话、邮编,并加盖公章,寄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2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汇总单》并把转移资料交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 、注销登记
①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③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经办机构和负责人 : 养老和失业保险股 , 邵月清。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1 、社会保险基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3 、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情况。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向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4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经办机构和责任人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钟巨家、姚炎彬、张玉莲。
(二十一)个人帐户的管理
1 、个人帐户建立
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2 、个人帐户记帐比例
根据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第八条规定 , 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 , 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 11% 建立个人帐户 , 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
3 、个人帐户的转移
①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基金。
②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a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b 、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 1998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 1998 年 7 月 1 日之后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